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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通过预验收后,方可申请正式验收。正式验收时,根据《转发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档案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粤档发[2006]32号)第三点第(四)项的要求,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按照《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的内容采用评分的方法进行评价。
  第九条 申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书1份,主要内容包括:⒈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⒉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⒊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⒋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三)填写好自评情况及自评分的《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1份。
  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按照委托权限实施。
  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的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召开项目档案验收会议和决定四个环节。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当场出具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2);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4),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召开项目档案验收会议并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人员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人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人员。
  验收组人数一般为单数,不少于5人。组长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召开项目档案验收会议时,申请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关于项目档案工作情况的报告(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每人1份,需提交验收组归档)。内容包括:工程概况,项目档案管理在组织、制度方面的保障情况,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项目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编制及质量情况,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接受档案指导方面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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