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导金融机构聚集,促进金融产业快速发展
(一)规划先行,引导金融机构聚集。为推动城市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功能,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地区总部原则上在昆明金融产业园区选址;已有办公地点,需要搬迁、置换新的办公地点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地区总部,原则上进入昆明金融产业园区。
(二)做大做强金融总量,创造规模效益。昆明金融产业园区要体现总部型聚集,即入驻金融产业园区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为法人总部、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
(三)昆明金融产业园区区域内产生的所有税收市、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昆明金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用于区域管理和兑现奖励政策,积极争取省级给予昆明金融产业园区政策支持。
(四)昆明金融产业园区区域内土地开发收益,扣除上缴省级财政部分,作为资本金全额注入昆明金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用于金融产业园区建设发展。
(五)金融监管部门入驻昆明金融产业园区,如自建或委托代建办公用房的,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办公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出售的,应当全额退回补贴资金;以原有办公用房置换昆明金融产业园区内办公用房的,评估原有办公用房并协商价格后,按照等价值置换的办法,置换金融产业园区内办公用房,需要扩大办公用房面积的,可以按照前述方式享受相应的优惠。
(六)新设立并入驻昆明金融产业园区的金融机构,除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通〔2008〕65号),按照对不同金融行业配套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关于加快银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关于加快担保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有关补助政策外,再给予其注册资本金0.5%的补助。
(七)金融机构自建或委托代建办公用房的:2011年6月30日前签订入驻昆明金融产业园区协议的,按办公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11年7月1日到2011年底签订入驻协议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150元;2011年以后签订入驻协议的,不再补助。补助资金可直接支付施工单位。享受优惠的办公用房在入驻后5年内出售的,应当全额退还补助的资金。
(八)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所购买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出售的,应当全额退回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