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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保障”:
  一、机构人员保障
  1、水政监察队伍性质为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或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并定员定岗完成;
  2、支队人员编制不少于9人,县级大队人员编制不少于7人,区级大队人员编制不少于5人。已定编单位编制少于要求人数的,在岗人数不得少于要求人数。在编率达80%以上、在岗率达100%。
  二、素质能力保障
  1、队伍人员45周岁以下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上没有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不得超过20%,35周岁以下人员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
  2、支队、大队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水政执法业务及管理能力;
  3、各单位人员持行政执法证或水政监察证人数应占总人数的100%(含当年正在申领人数);
  4、法律专业和水利相关专业人员的比例应占总人数的70%,至少具有一名法律专业人员;
  5、建立培训计划和每月学习日制度,每人每年参加学习培训不少于30课时,培训率达100%,鼓励水政监察人员通过自学、函授等方式,学习法律、水利工程等专业。
  三、管理制度保障
  1、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各项水行政执法队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工作责任制》、《内部工作考核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及执法统计制度》、《公示和服务承诺制度》、《学习培训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2、建立执法责任制:推行水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包括《执法责任分解制度》、《水事纠纷报告制度》、《监督及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及目标管理制度》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建立执法巡查制度:推行执法巡查责任制,建立《水政巡查制度》、《水政巡查登记及备案制度》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4、高度重视廉洁自律和执法行风建设,建立《廉洁自律制度》、《信访受理及回复制度》,依法守责,严谨规范,热情服务,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社会认可度;
  5、验收年度无违法违纪人员。
  四、执法网络保障
  1、设区市水利局直接管辖的水工程单位或区域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直属水政监察大队;
  2、县(市、区)水利局在重要水利工程、流域片、乡镇应结合水政工作实际建立直属水政监察中队;
  3、建立水政监察协查网络,聘任水政监察协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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