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本市就学、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居住证一人一证,分为《昆明市临时居住证》和《昆明市居住证》,由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昆明市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自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签发之日起生效,在依法办理签注手续后,可连续使用。
第九条 初次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领取《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近期半寸免冠照片两张;
(三)居住处所证明材料。
18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当交验《婚育证明》;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的,应当出示子女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携带未满7周岁儿童的,还应当出示预防接种证明材料。
第十条 流动人口具备下列条件,仍拟在本市居住的,可以自《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领《昆明市居住证》:
(一)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二)在本市有稳定工作。
流动人口不具备前款申领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一条 申领《昆明市居住证》除提供本规定第九条的材料以外,还应当交验以下证明材料:
(一)《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或者申领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应当对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三条 《昆明市居住证》实行查验制度。
《昆明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前3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签注。
逾期不办理签注的,《昆明市居住证》持有人不能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有效期满仍未签注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重新申领《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