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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1、特设岗位管理。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2、特设岗位设置程序。厅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见,经厅审核,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特设岗位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应按设置程序报核准机关核销。
  3、首次岗位设置不涉及特设岗位。
  三、岗位设置方案调整变更
  经省人力社保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
  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编制变动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核准。单位合并分立的,应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申请核准。
  四、岗位任职条件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厅属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技术工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4、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
  (五)其他任职条件
  厅属单位可在满足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统筹考虑知识、技术、责任、风险等因素,规定职业素质、资历水平、创新能力等其他任职条件。
  五、岗位聘用
  (一)一般聘用问题
  1、按规聘用。厅属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7号)、《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专〔2005〕290号)、《关于省属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专〔2005〕291号)等规定,规范聘用程序,完善监督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岗位聘用工作。
  2、首次聘任。厅属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新进人员按核定比例控制,各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是指现有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即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社保厅审核同意,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具体范围与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套改的执行范围一致。
  3、新招人员聘任。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应当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新招聘人员,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试用期满合格正式聘用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4、破格聘用。厅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调整聘任。厅属单位人员在三类岗位间变动,需具备岗
  位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可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在加强总量控制与统筹安排的同时,要有计划地调整队伍结构,为优秀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储备适量岗位。
  6、全员聘用。厅属单位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应在岗位设置基础上,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其中厅属单位党政正职的专业技术职务由厅统一聘任,其他人员由各单位自行聘任。
  7、合同聘用。厅属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规定程序,对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类别等级、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聘用期限等方面的内容。原已签订聘用合同的,办理聘用合同变更手续。聘用合同统一使用《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本)》。
  8、聘期评价。厅属单位根据工作特点、岗位职责的不同要求,建立符合队伍建设和岗位管理需要的考核评价体系。聘用合同期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聘用合同,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二)具体聘用问题
  1、关于厅属单位领导成员退出领导岗位后的聘用。厅属单位(含省编委核准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退出领导岗位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所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核定领导职数的50%以内。也可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但要占相应等级岗位数。
  2、关于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人员的聘用。厅属单位(含省编委核准的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但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
  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已按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工资待遇。
  3、关于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聘用。已聘任在政工专业职务岗位且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按上述第2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关于从“工改”到岗位设置实施完成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定级。从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到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完成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按确定的岗位等级调整退休待遇的,其提高退休待遇的时间与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调整时间一致。
  已经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退休人员,调整后的退休费在统筹资金中列支。
  5、关于延长离退休年龄高级专家的聘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6、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聘用。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首次聘用时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岗位的限制,聘任到相应的等级岗位。
  7、关于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岗位聘用。按照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政策规定,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聘任到相应岗位。
  8、关于离岗退养。按照《关于省属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专〔2005〕291号)第三条规定,省属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龄满20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在单位内部实行离岗退养,不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附件2:
  水利厅组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计划

工作阶段

时间要求

主要内容

工作要求

报送材料

5月前

岗位设置前期工作

1、学习岗位设置相关文件。

2、调查摸底厅属单位机构编制、在册正式人员和主体岗位等基本情况。

 

6月

制定厅《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1、了解水利部、周边省份、相关厅局情况,加强与省人力社保厅联系,掌握工作开展情况。

2、根据省《实施办法》、《处理意见》、《行业结构比例标准》,制定厅《实施意见》,报省人力社保厅审核。

 

7月

部署厅属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召开厅属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会议,印发厅《实施意见》,部署厅属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厅《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8月

审核报批《岗位设置方案》

1、组织编制厅属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重点明确各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

2、审核厅属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初稿经我厅审核后,与各单位共同向省人力社保厅汇报沟通,形成正式稿。经厅党组会议讨论批准后,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

厅属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8月

审核备案《岗位说明书》

组织厅属单位编制《岗位说明书》并审核备案,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厅属各单位《岗位说明书》

9月

组织指导岗位设置实施工作

组织厅属单位根据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编制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厅属各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9月

审核岗位聘用相关材料

1、组织厅属单位实施岗位聘用工作,与受聘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

2、审核厅属单位岗位聘用相关材料,报省人力社保厅审批。

厅属各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综合报告》、《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岗位聘用人员名册》

 

指导工资兑现

指导厅属单位兑现聘用人员相应等级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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