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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水人〔2010〕37号)


厅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浙人社发〔2010〕165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决定在厅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工作实施范围和原则

  1、实施范围。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厅属单位所属企业外的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厅属单位”)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2、实施原则。岗位设置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厅属单位根据省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厅岗位设置工作细则(附件1)和本单位实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自主开展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3、岗位总量。厅属单位以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厅属学校可根据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岗位总量。

  二、岗位设置工作程序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各单位根据省《实施办法》、《处理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结合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的总量、等级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5)。

  2、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讨

  论通过后,经厅审核,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其中:厅属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附表,先由厅属单位审定,再报厅审核。

  3、编制岗位说明书。各单位编制岗位说明书(附件7),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4、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各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5、岗位聘用、兑现工资。根据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有关规定、省人力社保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厅属单位制定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和聘用期限,聘用工作人员。各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后,提交《岗位设置和聘用综合报告》、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附件8)和《岗位聘用人员名册》(附件9),经厅审核后,报省人力社保厅认定,从认定后的次月起兑现相应等级工资。

  岗位设置工作具体程序和步骤详见附件2、附件3。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章国方

  副组长:徐成章

  成 员:葛平安、俞淑英、王晓阳、赵维平、毛永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人事教育处,毛永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与聘用制、岗位绩效工资挂钩,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从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维护单位和谐稳定、明确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完善激励机制的高度来认识岗位设置工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以及厅实施意见,做好本单位的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工作。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集中人员力量,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2、深入研究,精心组织。岗位设置工作要着眼长远,与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规划结合起来,为规范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打好基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9月底前全省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各单位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掌握工作难点,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制定好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3、规范程序、稳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单位要严格报批程序,做到方案制定科学缜密,方案实施审慎稳妥。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做好宣传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慎重对待和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4、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加强政策研究,把握规定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各单位要遵守岗位设置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提高岗位等级,不得突破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任职务。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准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

  各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和具体工作计划,请于8月10日前报厅。

  附件1: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细则

  附件2:厅组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计划

  附件3:厅属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工作程序

  附件4: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附件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附件6:按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套改人员名册

  附件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

  附件8: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名册

  附件9:浙江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认定表

  附件10: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细则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为严格岗位类别、岗位等级、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岗位聘用等管理工作,结合我厅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细则。
  一、岗位类别设置
  (一)岗位类别
  厅属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厅属单位按主要工作职责,确定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二)三类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4、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不同类别岗位的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厅属单位管理岗位分7个等级。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设置。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省编委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省编委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13个等级。现行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五至七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八至十级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最高等级岗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如经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其他岗位空缺的,也以此类推。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最高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3、专业技术高、中、初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厅属有关单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其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综合确定。
  4、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结构比例。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5、不同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厅属单位可在省人力社保厅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自主确定不同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应优先保证主体岗位的数量和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分5个等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技术工岗位结构比例。根据技术工岗位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技术工一至三级岗位(高级工以上)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0%,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7%。一级岗位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管理;二级岗位须经厅审核备案。
  3、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条件。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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