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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


  第三十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第三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夫妻中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二)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助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子女计算份额。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后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月基本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父母属企业职工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独生子女父母属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丧失劳动能力,子女赡养又确有困难的,优先享受社会救助,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十二条 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奖励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三等以上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特别扶助金。

  第三十四条 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乡(镇)或者发生违法生育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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