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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1年3月1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27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决定 2011年10月27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全面落实民族区域生育政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在自治县和户籍不在自治县而在自治县居住的公民,以及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依靠科技进步,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五条 自治县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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