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前,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出让人应当为申请人咨询以及查询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根据需要,出让人可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八条 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联合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二)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以书面的方式明确签订《成交确认书》的竞得人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五)保证金交纳凭证;
(六)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购买居住用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和投标或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以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明确签订《成交确认书》的竞得人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投标或竞买保证金。
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