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贴息标准:原则上按项目当年实际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一般可贴息两年。
(三)贴息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初审,报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资金审批程序报批。批准后,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贴息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单位。
(四)申请贴息资金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昆明市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规划或可研报告、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凭证、企业法人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等。
第六条 对县(市)区及相关旅游开发(度假)区发展旅游绩效进行奖励。
(一)奖励条件: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旅游业发展的决策和部署,调整充实旅游发展支撑体系,旅游项目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旅游产业发展成绩突出。
(二)奖励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旅游(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三)奖励标准:一等奖:每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名奖励6万元。
(四)奖励审定程序:由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评细则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按类别提出奖励名额计划,报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对积极推介营销昆明旅游、开拓旅游市场、招徕游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奖励。
(一)组织会议奖励
1.奖励条件:由省外各类机构主办、在昆明举办的单个会议累计订住三星级以上酒店客房数超过500间以上的会议。
2.奖励办法:(1)累计订住三星级以上酒店客房数超过500间以上的会议奖励1万元,累计订住三星级以上酒店客房数超过1000间以上的会议奖励3万元;(2)奖励对象为会议主办单位。
3.奖励申报方式:采用申报制进行认定备案,申报时需提供会议相关凭据(会议合同、由订住酒店提供的订住结算单、发票复印件及签到表),经审核后兑现奖励。
(二)组织展览奖励
1.奖励条件:在昆明市举办的招揽设置展位数达到500个以上的专业性展览,且昆明市范围以外的参展单位展位超过总展位50%以上。
2.奖励办法:(1)招展展位达到500个以上的奖励5万元,达到1000个以上的奖励10万元,达到2000个以上的奖励15万元;(2)奖励对象为展览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