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
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昆发〔2006〕17号)精神,管理使用好市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业由单一观光型向集观光、休闲、度假、商务、会展于一体的复合型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旅游市场宣传和促销;
(二)旅游重大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三)奖励旅游业发展绩效显著单位。
第三条 坚持“专项使用、科学管理、运作规范、注重监督”的原则,严格管理发展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三章 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及审批
第四条 组织实施海内外系列重大旅游宣传促销。由市旅游局按照市政府当年工作要求提出宣传促销资金使用计划,按资金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对旅游重大项目建设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一)贴息范围: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昆明市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并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立项,内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在建旅游项目。主要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重点旅游小镇服务设施建设,高星级休闲、度假、商务型酒店建设,旅游企业创新型信息化建设,旅游商品的研发及产业化以及填补我市空白的创新型旅游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