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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及所属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的;

  (七)违法向内部职工或者社会公众进行集资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债务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四)违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因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造成新债务的。

  第四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负债率,是反映地区国民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相适应的程度,表明地区生产总值所承担的政府性债务情况,即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警戒线为10%。

  债务率,是指政府性债务余额占当年综合可用财力的比率,即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综合可用财力,警戒线为100%。

  偿债率,是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总额占当年综合可用财力的比率,即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总额/当年综合可用财力,警戒线为20%。

  可变现资产,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所拥有的可转化为货币资金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

  在计算政府性债务余额时,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可变现资产可以抵减。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设立的企业的债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企业债务规模和变动情况,由其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末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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