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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及所属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及所属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1〕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市级及所属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威海市市级及所属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偿还行为,提高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以下统称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统称债务责任主体)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且政府(管委)负有直接或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

  政府性债务主要包括下列债务:

  (一)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借款;

  (二)申请的国债转贷资金或清洁发展委托贷款;

  (三)向上级部门的专项借款;

  (四)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利为抵押申请贷款或发行债券;

  (五)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辖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第五条 市及各开发区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性债务的主管部门。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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