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教育、火险预报、经费保障、物资储备、交通通讯、火案查处等。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明确各成员单位具体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防火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二)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三)按照森林防火规划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
(四)按照规定标准组建森林扑火队伍,配备扑火装备和物资,服从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及时安排队伍和物资;
(五)组织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扑救森林火灾;
(六)专项部署和督查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和春节、清明节等重要时段的森林防火工作,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七)安排森林防火工作专项经费;
(八)建立健全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对进入林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九)制止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违规用火行为,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十)配备专职防火护林、瞭望人员,专门负责观测、报告火情,做好防火值班、调度和报告工作;
(十一)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并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品,阻止无人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实行严格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森林防火职责,落实森林防火措施。镇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横到边、竖到底、无漏区、全覆盖”的要求,把防火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个山头、林片,落实到每个岗位和责任人,适时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部署、检查、调度。
第十四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靠前指挥,组织扑救,并将火场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加大对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进行经常性与专门性相结合的督导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跟踪督导、限期整改,确保严格履行职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