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1〕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威海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肃追究森林火灾事故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
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各市区政府(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及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主要负责人、分管林业工作负责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各森林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因组织不力、预防和扑救措施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灾,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
第四条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监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森林防火责任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