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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森林消防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地方专业扑火队队员实行聘用制,落实年轻化。队员年龄一般为18-3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热爱森林防火工作的男性中国公民(优先招收退伍军人),经培训合格后,即签订劳动合同。
  三、训练与管理
  (一)训练
  各队应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扑火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无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每日应坚持进行扑火专业训练、单兵共同课目训练和体能训练,确保扑火队员能够熟练掌握扑火战术技术知识,有较强的组织纪律和战斗力。
  (二)管理
  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队伍集中食宿,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按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和一日生活制度,加强管理教育,并结合各队实际,制定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对队员进行量化管理和实施奖惩考核制度。
  四、设施与装备物资
  (一)营房建设
  各地方专业扑火队应建设有固定的营房和训练场地,营房面积不得低于400平方米,有食堂、学习室、活动室、物资储备库、车库、训练场等附属配套设施,建设资金采取争取省级立项和地方配套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二)装备物资
  灭火机具:风力(水)灭火机、水枪水袋、二号工具、灭火弹、砍刀、油锯、割灌机等。
  个人防护装备:头盔、阻燃扑火服、阻燃手套、防刺靴、手电筒、水壶、毛巾等。
  交通工具:指挥车和运兵车。
  通讯及其他工具:无线对讲机、车载电台、GPS定位仪、望远镜、地形图等。
  装备物资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做到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使用性能良好。对因扑救森林火灾损坏和消耗的装备物资,要及时更新和补充。
  五、任务与使用原则
  (一)各地的地方专业扑火队受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度指挥,主要担负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初发火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置。
  (二)建立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与当地公安消防、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单位的联动机制,提高与其他队伍的协同能力。
  (三)实行市级地方专业扑火队联动机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度各地方专业扑火队跨区域、跨单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六、经费及工资待遇
  (一)县级人民政府应将本级地方专业扑火队所需各项养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重点单位、重点乡(镇)的专业扑火队伍按照谁管辖、谁管理、谁保障的原则自行负责养队经费的筹措。
  (二)为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和人员素质,地方专业扑火队队员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标准根据全市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分为三个板块,并根据当地经济增长情况逐年适当提高。第一板块: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经开区、高新区、度假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人·月(不含食宿及各类保险);第二板块:宜良县、石林县、晋宁县、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人·月(不含食宿及各类保险);第三板块:富民县、禄劝县、嵩明县、寻甸县、东川区、倘甸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人·月(不含食宿及各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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