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筹考虑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加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保障。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其中: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市级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完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一)健全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统筹,使事业单位与机关的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工资所占比重。
(二)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
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划分的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逐步形成统分结合、责权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逐步将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努力形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三)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加强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市、区县(自治县)、各级主管部门及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政策。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报国家批准后可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继续实行院士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确保国家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建立的特殊津贴和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落实到位。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