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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过渡期内的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按照与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过渡期内的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收入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并实行总量控制。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上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按规定由政府投入但与财政拨款无关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原则上可相对较高,一般按月发放。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确定,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四)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把绩效考核与分配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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