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1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格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县(自治县)及各级主管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于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二、科学规范实施绩效工资
(一)认真清理核查事业单位津贴补贴。
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二)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