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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3.资产清查完成后,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十八)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要通过划转、合并、注销等方式,逐步与原单位脱钩,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脱钩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监管。

  (十九)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也要进行清理及资源整合。所办企业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未涉及重大事项的,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或与主管部门所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十一)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过程中应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资产清查范围应以经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十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采取先由单位自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批复认定的方式。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核实和评估。

  (二十三)事业单位应及时完善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对事业单位未进行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及时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权属登记;对事业单位已进行产权登记、需进行产权变更或过户的,由有关部门办理,并给予相关税费支持。

  (二十四)改革过程中对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进行有偿转让的,按照现行规定,通过中介机构评估后,采取公开拍卖等规范的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二十五)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在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相应划转财务经费指标,无偿划转资产及未竣工基本建设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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