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超过在职人员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转制单位承担。
(十三)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十四)转制单位应按照国家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十五)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序列的,无偿划转其全部资产;部分转为行政机构的,根据其相关职能、机构进行剥离、整合后,无偿划转部分或全部资产。涉及资产划转的,由相关单位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六)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实物、债权债务的资产清查工作,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同时,加强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自用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十七)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1.按照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等全国资产清查有关文件的通知》(渝财资产〔2007〕1号)中资产清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要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07〕72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