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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4.转制单位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七)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八)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政策,如国家税制因改革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税制改革后的统一政策执行。

  三、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九)转制单位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应为个人补建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转制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十)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事业单位调整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企业办法调整与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十一)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5年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管理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的相关政策执行:转制过渡期内第一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三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五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转制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养老金按本市2011年12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退休金按2011年12月本人的事业单位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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