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渝办发〔2012〕5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财政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财政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2〕6号)精神,按照建立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公共财政体系的基本要求,特制定以下财政政策:
一、完善财政政策,改进保障方式
(一)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其中:基本支出按行政单位经费定额标准核定,项目支出根据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制定经费标准并予以动态调整。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调整过渡期间,对于其中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单位,根据其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提供公益服务需要,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其中:学校和医院继续按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其他公益二类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财政不负担事业经费,按其提供的公益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对事业单位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