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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通过专业软件技术,建立“重庆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配送计划指导,按照规范要求对民爆生产和销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处置的自动化全程管理。

  第五条 实行市内企业风险抵押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14号文件精神,与市财政局相关部门联合执行重庆民爆生产和销售企业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六条 实行等级制管理。分A、B、C、D四级,按评价表所列项目定量打分,对应评出等级(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质、依法经营、安全管理、产品及服务质量、履约效果等。

  第七条 工作流程

  (一)信息采集

  由市经济信息委建立的“重庆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信息采集,并辅以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方式,采集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整理和评价

  由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考评组,每季度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依据重庆市民爆企业信用评价表内容进行评分,经核准后,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三)评价结果运用

  1.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A级,作为我市重点发展支持企业。市内企业在政策扶持、产品调控、年度考评等方面,市外企业在产品采购、合同签订等方面优先考虑。

  2.评价得分89分~80分为B级,作为我市一般企业;市外企业产品在我市市场供应不足时可采购其产品。

  3.评价得分80分~70分为C级,为我市督促限期整改企业,到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降为D级。

  4.评价得分70分以下及违法或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行为的评为D级,依法对市内企业吊销许可证。

  (四)对C级企业的处理

  1.信息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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