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经信民爆〔20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市民爆协会,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为加强重庆民爆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正常秩序,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重庆民爆行业整体利益, 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6号)、《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07〕第20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渝安委〔2009〕14号)精神,我委特制订《重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试行期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重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6号)、《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07〕第20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渝安委〔2009〕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重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有助于实施重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有序有效管控,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重庆民爆行业整体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构建和谐民爆为目标,以规范经营为主线,以信用评价办法为抓手,以综合信息监管系统为平台,对重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实施依法、公正、准确、及时和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