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市级以上重点示范性产业集群和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集群和基地内的龙头企业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在建设用地、税费减免、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要求,规划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集聚园区,组织认定一批市级集聚园区。落实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的财政补助政策,把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和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合并,用于全市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并延续到“十二五”末;老城区搬迁企业向重点中心镇和县域市级产业集聚园区转移,享受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转移的有关扶持政策。工业集聚园区所在区市政府要设立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用于园区配套、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五市政府要制定相应鼓励政策,逐步引导县域工业企业向相应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中心镇产业园区集聚。
(七)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新上项目采用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推进全市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鼓励传统行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培植一批节能示范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利用市节能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市重点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项目、节能节水项目,按税法给予税收优惠。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实行区域能耗总量控制,探索节能量交易机制。强化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以及具有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带动性、示范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奖补方案进行补助,做到“应补尽补”;鼓励落后产能尽早退出,实行“早退多补、迟退少补”。进一步甄别列入国家实施差别电价目录的企业淘汰、限制类产能,加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提高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
(八)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在技术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制定实施一批标准,择优汰劣,推进企业开放式并购重组。充分发挥出资人主导作用,按照战略有效协同、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推进国有资本从市场充分竞争领域逐步退出,凡进不了行业内第一方阵的企业,引进战略合作者或挂牌转让。重点推进政府投资公司的三级及以下公司清理工作,彻底解决企业投资链过长、资产低效占用的问题。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市管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在国内外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或跨区域联合重组,加快做强做大。向条件成熟的企业董事会下放部分国有股东权利,放权实物资产的规范公开处置,形成国有小股权转让的快捷流程。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业务,在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等,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和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与外资合作,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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