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企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支持。市和区市要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采取风险补偿方式,引导金融资源配置,撬动金融资本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投入,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自主创新、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业设计、品牌培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支持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高新技术及项目,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基金等,争取国家支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企业账户,并专款专用。
(四)加大企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加强与金融机构总部对接力度,促进驻青银行扩大信贷投放总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的信贷额度,扩大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表外业务融资规模,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完善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大力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在青设立分支机构。探索推广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海域使用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有效缓解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还贷周转金、风险补偿金的作用,积极发展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探索有利于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的贷款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力支持。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寻求缓解企业资金困难途径,引导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积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债权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企业资产支持类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各类地方性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形式,增强资金实力。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支持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全面增强地方金融机构对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保障能力。
(五)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相关财政资金予以优先支持。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1号)明确的财政、税费、产业等各项扶持政策。对制造业剥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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