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根据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实行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五、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一)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企业新录用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二)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积极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要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业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要加大对技工教育的支持力度,提高技能实训水平和质量。
(三)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在市内跨区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劳动者,在培训地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培训补贴由用工单位所在地承担,补贴标准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
(四)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要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