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一)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评审经费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二)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省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的企业,全部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和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以及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未按照无害化标准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项目环评,暂缓下达国家、省配套建设资金,并取消属地县级政府县域发展考评等表彰奖励的评奖资格。
(三)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通则执行情况、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全省各级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减排设施和计量装置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一)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评估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