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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制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市 (州)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合理使用能源。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市 (州)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应对。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坚决杜绝能源浪费。

  (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全面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现节能437万吨标准煤。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能源审计,能量平衡测试,开展能效水平对标和节能量化评价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和计量管理体系;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每年对纳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 “排头兵”。

  (三)全面推进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造纸、印染、化工、糠醛、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工业技术改造和污水治理力度,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原则上取消烟气旁路。开展烟气脱硫脱硝工程评估,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烟气脱硫改造,支持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日产熟料2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日产熟料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四)有效推动建筑节能。全面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入手,引导绿色、低碳建筑消费,不断加大农村地区实施力度。开展低碳园区 (小区)示范,力争建成绿色建筑20个,示范面积300万平方米。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大力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 “暖房子”工程,重点培育5-6个 “节能暖房”示范市、县,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开展电采暖试点,重点在风能发电开发利用地区,推行电采暖方式供热;结合电采暖新技术的研发应用,综合对比电采暖与传统采暖方式的能效,确定推广的区域和建筑。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面积2300万平方米。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应用比例达到85%以上。继续推广使用散装水泥9000万吨。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能耗统计、能效公示与能耗动态监测平台,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力争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提高建筑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率。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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