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做好全省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年度公报工作。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市 (州)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省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市 (州)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市 (州)政府负责各县 (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并公布考核结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省属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 “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控制 “两高”产品出口。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制定重点行业 “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分年度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省里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各级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严格执行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