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2〕5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 《吉林省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受资源环境约束将日趋强化,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 “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强化组织领导,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工作和突破口,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全省 “十二五”节能减排和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任务。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吉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贯彻落实 《吉林省节能 “十二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 “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为0.96吨标准煤 (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1.145吨标准煤下降16%,实现节能量1872万吨标准煤。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 (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76.1万吨和5.3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83.4万吨和5.9万吨分别减少8.8% (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4%)和10.5% (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0.9%);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0.6万吨和54.2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1.7万吨和58.2万吨分别减少2.7%和6.9%。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全省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各地区要将省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并落实好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