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9〕14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桂林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下称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桂林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桂林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条 考核对象
(一)在桂林设立机构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
(二)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存贷比;
(二)信贷投放增量;
(三)对市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贷款增量。
第五条 考核计分办法
(一)存贷比(20分)
1.商业银行(含信用社)存贷比达到65﹪计10分,每增加1﹪加1分,每减少1﹪减1分,最高20分。
2.政策性银行年末贷款余额达到上年年末贷款余额,计10分;每超过1亿元加1分,最高20分。
(二)信贷投放增量(60分)
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计40分,超额部分每新增2000万元加1分,最高60分。
(三)对市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贷款增量(20分)
按市政府要求积极投放项目贷款,每1亿元计0.3分,最高12分;平均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每1﹪计0.5分,最高5分;贷款期限超过10年的,每超过1年计1分,最高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