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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部门在预算执行中产生的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通过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并将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动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三)对累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市财政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四)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结余,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为调动各部门向上争取资金的积极性,各部门向国家、自治区及其部门争取的上级补助资金形成的基本支出结余,可以连续滚动由本部门使用,不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来源。

  三、项目资金结余管理
  部门项目支出结余分为项目支出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主要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完成而形成的结余;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而形成的结余;
  3、历年结转没有具体用途的项目结余;
  4、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毕而形成的结余;
  5、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政府采购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主要包括:
  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不包括三年和三年以上仍未使用完毕而形成的结余;
  2、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结余,不包括在未使用的情况下连续两年结转而形成的结余。
  3、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具有专项资金用途的项目经费形成的结余。
  市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净结余,应全部作为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部门重点项目支出。
  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基建项目支出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本办法,其中:净结余资金的70%上交市金库,30%部分按照本办法有关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规定执行,使用时报以市财政。

  市本级预算安排的部门项目支出专项结余,经市财政审核同意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各部门在安排跨年度项目预算时,凡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应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主动结合项目进展情况统筹安排结余资金,不足部分再向市财政申请安排预算;市财政对跨年度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适当减少该项目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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