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9〕146号)
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桂林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结余资金的划分
各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同市本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国库集中支付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批复和调整的本部门预算,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按资金来源分为上级补助资金结余和市本级资金结余。
各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科目、分项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跨年度项目”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本办法所指“下一年度”是指市财政发文确认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次年。
二、基本支出结余管理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人员经费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