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决淘汰落后墙材生产企业,进一步优化墙体材料产业结构。
开展墙改节能减排工作,不仅要关停淘汰落后砖瓦产能,更重要的是要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一是各县区要加紧对所签订目标责任状中明确关闭的落后砖瓦企业,采取强制措施限期关停;对要求进行窑炉设备生产工艺整改的企业,要求限期完成技改,并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在规划、土地和环境保护允许的前提下批准其通过技术改造达标,在技改没有完成之前,禁止生产,杜绝出现“回潮”现象,对2009年桂林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状中明确应淘汰落后产能的78户落后砖瓦企业(其中灵川县1户、兴安县14户、龙胜县3户、全州县31户、灌阳县25户、阳朔县4户),经批准同意整改的企业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技改,否则一律关闭取缔。二是要在坚决淘汰落后墙材生产企业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墙体材料产业结构。县区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国土局、建设局及墙改办要根据本区域资源分布情况、环境及土地保护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好新墙材开发项目,积极引导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大力发展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生产适合当地资源条件且规模及排放达标、利废的新墙材企业,如优先推广利用页岩(或煤矸石)资源、采用隧道窑工艺且规模达3000万块标砖的非粘土类多孔砖,发展3万立方米以上的混凝土小砌块,以及15万平米以上技术先进的轻质墙板制品等。
四、加强墙改基金政策扶持力度,调动新墙材生产企业积极性。
市县墙改办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墙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做好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补助专项计划,充分发挥墙改基金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对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生产适合当地资源条件且规模和排放达标、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要予以贴息或补助到位,要保证基金专项扶持支出不低于当年墙改基金支出总额的80%。在墙改专项基金贴息及补助方面,对现有页岩、煤矸石砖瓦企业将轮窑改隧道窑的多孔砖生产项目、新建采用隧道窑的页岩(或煤矸石)多孔砖生产项目,以及粘土砖瓦企业关闭转产混凝土空心砌块或墙板生产的技改开发项目,在生产规模及废气排放达到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墙改办申请自治区本级墙改基金贴息或补助;对混凝土空心砌块生产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更新改造后达到节能减排有关规定要求的,可给予定额无偿补助。墙改基金贴息或补助由自治区墙改办和市、县墙改办按4:6的比例共同分担。此外,对墙材企业生产新墙材在资源供给和供地、环境保护方面,以及市场准入方面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