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做好墙改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09〕16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进一步做好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桂林市进一步做好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巩固和扩大我市2008年墙改节能减排成果,确保我市节能减排目标顺利实现,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2009年桂林市墙改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墙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目前,我市墙体材料行业落后产能主要表现为违法使用开口窑等土窑生产,能耗高,废气低空污染严重,属典型的以资源环境为代价,高耗能、高污染、粗放型发展的落后产能。混凝土制品落后产能主要表现为技术水平低下的手工设备,产量低、质量差,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造成资源和能源的巨大浪费。自去年关停淘汰墙体材料行业落后产能以来,还有相当数量这类企业仍在生产,这些落后产能已成为影响我市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淘汰落后产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优化产业结构、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要求;是推动社会进步,加快实现我市经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众长远利益的迫切需要。各县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墙改节能减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千方百计确保实现自治区政府下达我市的墙改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并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成效。
二、强化行政执法,加大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的力度。
今年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仍是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各县区要加强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行政执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砖瓦产能态度要坚决,措施要有力,行动要果断。要督促发改、建设、经委、财政、环保、工商、国土、安监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实行目标责任考核,明确完成工作时限,进一步加大部门协作和联合执法监督的力度:一是对落后墙材生产企业,各相关部门要分别吊销和扣缴其各种证照,对不按期整改继续使用落后产能生产或无证无照的企业,要责令供电部门停止生产供电,依法做好关停、取缔工作,并建档备查;二是对去年已淘汰关闭的落后砖瓦企业进行督查,发现“死灰复燃”和“漏网”非法生产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三是对无视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项目,要依法予以查处;四是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市县两级墙改办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规定的新建或年检不达标的墙材生产企业不予登记备案,工商、囯土、环保和安监等部门对没有墙改部门出具设备登记备案书的墙材生产企业不予办理年检或发放许可证,杜绝落后砖瓦企业的生产合法性;五是市县节能减排办要加强督察,按今年节能减排责任状规定目标,检查工作进度和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市县墙改办要监督检查本辖区落后砖瓦产能整改和淘汰关闭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节能减排办上报检查情况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