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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严格课堂教学管理。上课期间,非因病(伤)、家长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未经校领导批准,教师不能让学生离开课堂。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学校聘用教师或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有精神病史的人员担任教学及教辅工作。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四、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学校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妥善予以处置。
  (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部门和学校要准确把握信息报送程序和要求,事件发生后要按规定向桂林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准确上报信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教育、公安、安监、卫生、文化和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实行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督导考核制度,定期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断提高安全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把督查结果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使学校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完善防范工作机制。要全面开展防范教育,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自护自救能力;增强学生对犯罪分子的警惕性,提高学生防绑架、防抢劫、防交通事故、防非正常死亡的机能和水平;要进一步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把安全保卫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各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加强值班巡逻,对重点要害部位和场所落实技防、物防措施;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对学生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完善制度规范机制。各学校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管理工作紧急预案、警校共建制度和应急救援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推动学校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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