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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公安部门:负责了解掌握处置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设置学校周边交通信号灯、警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监督管理;定期向学校通报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并提出具体预防措施;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三)消防部门: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导学校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标志的完好;指导消防演练,加大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四)交通部门: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交通情况,并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五)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食品、饮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好学生、幼儿的健康检查和疾病预防工作;对学校食堂的采购、加工、销售、储存等环节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定期向学校通报疾病防治情况、并提出具体预防措施。
  (六)规划建设部门:严格监督管理学校基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整改校舍、楼梯护栏等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隐患,协助教育部门对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七)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坚决取缔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电子游戏厅、网吧,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的书刊店、音像店等经营场所。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安全状况。
  (九)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监管,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要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学校内部和学校周边综合治理情况,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联络机制,共同参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岗位落实、人员到位。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扎实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一)抓好八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校园和学生安全
  ⒈加强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指导,重视学校师生的医疗保健工作,切实加强对校园公共卫生条件、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周边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各类饮食场所,特别是游动摊点,做好学校师生的健康检查、预防接种、传染病监控等方面工作。
  ⒉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入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整改事故隐患。凡存在防安全疏散通道不畅、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灭火器配备不到位、用火用电管理不善等问题的学校要立即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列出整改计划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备案。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消防手续或立即停止使用。要严格执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坚决防止学生宿舍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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