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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全市防震减灾情况审议意见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全市防震减灾情况审议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09〕19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26日向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并要求于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为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抓好《防震减灾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唤起公众“居安思危”的防震减灾意识,特别注重抓好中小学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并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

  二、抓紧落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这项工作是“宁可不震、不可不防”的地震防范经验教训的总结,各县(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行政许可作为建设工程基建程序必备条件之一,特别是要适当提高学校、医院和重要的公共场所抗震设防烈度。

  三、积极引导农民进行防震抗震及基本建筑技术学习。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等级低、基础薄,是一个薄弱环节,要抓住新农村建设、竹筒房改造的时机,对农村基层工程技术人员及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利用3-5年时间,切实提高农村民居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增加防震减灾工作资金的投入。防震减灾事业是一项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各县(区)的防震减灾工作起步较晚,工作开展受到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各县(区)政府要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保障逐年增加投入。

  请各县(区)政府按以上要求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并将检查落实情况于11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曹正阳,联系电话:2822589)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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