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继续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联合检查整改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09〕19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桂林市2009年继续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联合检查整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整改意见认真抓好落实,并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地址:桂林市西城路20号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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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桂林市2009年继续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联合检查整改意见
按照《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9年继续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9〕138号)要求,各县、区开展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自查整改行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组(以下简称“检查组”)对全州县、兴安县、临桂县和秀峰区公积金管理情况分别进行了抽查。专项治理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如下:
一、被抽检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不规范问题。
全州县财政仅将工资的前两项(行政类:职务加级别;事业类:岗位加薪级)作为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缴公积金,漏算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其他构成部分。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全州县政府应相应调整财政预算,按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缴规定予以补贴到位。
(二)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擅自停缴、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