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和收费
第十五条 电网建设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9号令)中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供地的方式。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予执行。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对征用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调处。调处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电网建设。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及时裁决。
第十七条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程序到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对桂林电网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向自治区申报列入重点建设项目。
被列为自治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电网建设(协调)项目享受重点项目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需占用的土地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给予一次性永久补偿。
第二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林业部门在收到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上报或批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已建成的供电设施及其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受法律保护。经济建设、城市发展需要迁移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新安排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
第二十二条 电力线路预留规划通道:
(一)架空电力线路:规划预留500kV高压走廊为75米,220kV高压安全走廊为40米;1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25米;35kV高压安全走廊为20米,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12米。为体现节约用地原则,以上线路可结合规划道路设置,以减少高压走廊宽度。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