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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9〕21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桂林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本市的电网建设工作,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为电网建设企业提供便利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桂林市电网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网建设是指变电所、开关站(开闭所)、配变、线路等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色通道是指为保障和促进电网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桂林市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电网建设提供便捷、快速的办事流程和完善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 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并与本市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和适度超前的原则;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网建设,加强对纳入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走廊的保护。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网的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

第二章 电网规划

  第七条 电网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经营企业根据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电网规划(如变电设施、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等用地),在编制规划的同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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