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政府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工作的服务意识。加强与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的沟通衔接,指导帮助国民经济核算部门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及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统筹协调国民经济核算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数据的上报、审核、汇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主要指标月度提供评估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按制度规定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资料,在月后8日前通过网络传输或纸介质方式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供国民经济核算和数据质量评估使用,不断完善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信息资料交流机制和电子化平台,定期交换统计信息资料,提高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水平。
四、建立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保险协会、邮政局、供电局、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人民银行桂林中心支行、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局长兼任,成员为以上单位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分析国民经济核算部门主要指标运行态势、预测发展趋势、探讨存在问题、研究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指标与相关指标之间的协调性和匹配性等问题。
五、加强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各国民经济核算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统计工作一盘棋思想,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研究统计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要把本县(区)、本部门基层数据采集、汇总上报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等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坚持客观性、时效性、一致性原则,依法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人为干扰统计数据。要切实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确保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