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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基层医药卫生体系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理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管理体制。

  1、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2、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和一体化建设。完善乡镇卫生院功能,进一步加强硬件配置和从业人员的能力培训及人才引进。全面开展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并实行县乡村一体化管理。

  (二)推进人事管理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1、重新核定编制。明确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编制按《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琼编〔2010〕70号)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编办〔2008〕124号)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人员定编按照服务人口的0.98‰(省规定为1.6‰)实行总量控制,对现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重新定编定岗并实行三年一核的动态管理。

  2、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数的9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现有单位的人员结构不符合配置要求的,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办法》(见附件4)和《昌江黎族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见附件5)规定处理。

  3、实行全员聘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作为确定部门经费的依据。全面推行乡镇卫生院人员聘任制,以事定岗、以岗定人,择优上岗,全员聘任。各单位缺额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在编制数和岗位要求内对外公开招聘及选聘。对全县乡镇卫生院院长进行考核聘任,对一些急缺专业人才可以从外面聘任。聘任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4、改革分配制度。乡镇卫生院及其负责人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制和风险抵押管理。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实行绩效工资。人员考核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执行(见附件10)。绩效工资发放按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29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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