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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昆政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昆明建设,确保2011年度立法工作顺利完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执行。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要求,在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起草工作,确保立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凡列入《昆明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中审议的规章草案,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机构和人员,组织起草班子,尽快拟订立法工作方案,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各起草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规章草案的起草上报工作。
  规章起草过程中,内容涉及其他工作部门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章草案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或者创设行政强制措施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对外网站等媒体,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规章草案送审稿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草案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上报市政府的规章草案送审稿,必须经起草部门的局务会议讨论同意,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正式行文,同时须附以下材料:
  (一)规章草案送审稿文本和说明材料;
  (二)起草规章草案送审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三)对规章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凡列入《昆明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中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规章草案,研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调研和起草工作,将调研成果反映在规章草案和说明中。对规章草案成熟的,起草部门可以按照要求上报市人民政府,作为本年度的立法项目予以安排;通过调查研究,规章草案不成熟、暂不具备提请审议条件的,应当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调研报告和起草的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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