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教育局,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8〕166号)和《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办〔2011〕2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1-2012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就读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民办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二、标准和名额
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元(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成绩优异,专业知识扎实,职业技能熟练。
四、工作步骤
1.学生申请。学生于2011年12月2日前向学校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表》。
2.学校初审。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集体研究审查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各校将《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学生汇总表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集中审核。集中审核时间12月9日,审核地点市教育局资助办。
4.发放签领。各学校务必于12月10日前将奖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并进行签字确认,签领表留学校存档备查。奖学金发放完毕后,学校填写项目台账后报送同级资助办。县资助办于12月12日前将附件4和附件6报送市资助办汇总备案。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