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浙水办建〔2010〕10号)
各有关单位,各水利工程造价员:
我厅颁发的《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注册有效期(包括延长期)即将到期。根据《关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及造价员持证上岗的通知》(浙水建〔2004〕11号),参照
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决定组织开展水利工程造价员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
凡持有《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具备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年龄60周岁以下,仍需继续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的造价员,可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已经取得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已注册的,不再保留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因此无须申请本次延续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员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
2、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上的注册单位需要变更的,延续注册申请时应增加《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其中原注册单位栏中应签署原注册单位同意取消注册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内芯)。
4、参加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的证明。
二、首次注册
凡通过考试已取得《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但尚未注册的造价员,现已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均可申请首次注册。申请办理首次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注册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
2、《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内芯)。
3、参加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证明。
三、注册申报办法
1、我厅建设处负责本次水利工程造价员的延续注册工作。具体事项委托浙江水电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负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