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3.对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各责任区的组长、副组长及督学有权予以制止。
四、督学责任区督导主要内容
1.对责任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办学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随机督查。突出对学校依法办学的督查。
主要内容包括:
(1)推进素质教育改革,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的情况;
(2)推进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情况;
(3)促进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和均衡发展、高中阶段普及率提高的情况;
(4)推进教学改革,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情况;
(5)开展师德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建设的情况;
(6)国家、自治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行为的其他有关规定。
2.对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3.定期向市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提交责任区督导工作报告,及时通报责任区工作情况和学校典型经验。
4.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办学水平评估和等级学校评估。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督学责任区督学的管理
1.责任区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应依法督导,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并对督导结果负责。
2.责任区督学凭督学证进行督导活动,可随机到学校进行督查、听课,参加学校活动和师生交流。在督导过程中要恪守督学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仪表,廉洁自律。
3.市、县(区)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责任区督学业务培训。
4.市、县(区)两级教育部门为责任区各督学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5.市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定期对各责任区工作情况进行交流。
六、督学责任区各督学的业绩考核
建立责任区各督学业绩考核、表彰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责任区内各学校无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办学行为发生;
2.反映学校违规办学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举报得到有效遏制;
3.对责任区内严重违反办学规定的学校、个人能够及时发现,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4.对影响学校发展、违背教育规律的倾向性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提交督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