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组织
建立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加的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卫生局。各区(县级市)要参照市的做法,加强对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五、实施步骤
(一)摸查核对阶段(2012年2月29日之前)。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对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进行清理统计,逐个单位、逐项债务进行分析填报汇总,并会同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逐项进行核实、锁定,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汇总书面报送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市相关部门对上述债务情况进行复核,并予以分类管理,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清理化解阶段(2012年3月1日至9月15日)。
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市联席会议召集人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省、市审批意见,将经认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剥离,转交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日至9月15日,由区(县级市)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按照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9月16日至11月15日)。
市联席会议统一对各区(县级市)债务化解情况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区(县级市),收回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债务化解工作。
市联席会议召集人要制定工作计划,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债务化解与医改其他工作的衔接,并加强向省医改办的沟通汇报。各区(县级市)要在本方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关方案,报市医改办、联席会议召集人备案,并切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审计监督等工作。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
各区(县级市)医改办要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或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